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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押租赁车辆 三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获刑
租车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,而是将车质押,把所得钱款用于赌博或挥霍。王某等人的行为仅为自己带来了一时之利,最终他们因犯合同诈骗罪获刑。近日,白银市平川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。
2014年9月14日,被告人王某在一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一辆轿车,10月29日,王某将该车以4万元质押给王某乙。经鉴定,该车现价为79200元。案发后,该质押车辆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。
2014年10月29日,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轿车,后二人以被告人焦某某的名义伪造了该车车辆行驶证欲抵 押借款。11月5日,经王某、焦某某、王某甲三人商议,谎称该车系焦某某所有,并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实施抵押借款,后王某和焦某某将该车以38000元质 押给田某甲。经鉴定,该车现价为76230元。案发后,该质押车辆被追回,并已发还被害人吴某某。
2014年11月27日,被告人王某在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轿车。次日,王某以自己的名义伪造了该车车辆行驶证,并谎称该车系其父亲所有,以27500元质押给田某甲。经鉴定,该车现价为67650元。案发后,该质押车辆被追回,并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。
被告人王某曾于2013年因赌博被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,并处罚款1000元。被告人王某甲曾于2010年因赌博被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。三被告人将所得款项用于赌博或供自己挥霍。
案发后,被告人王某、焦某某、王某甲对上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,均取得了谅解。
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,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被告人王某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。
2015年2月13日,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。
平川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王某、焦某某、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虚构事实,隐瞒真相,骗取他人财物。王某骗 取财物数额巨大,焦某某、王某甲骗取财物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,构成合同诈骗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悔罪表现 及对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5000元;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;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 月,缓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