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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安徽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,成功调解处理租车者赵某支付租车行租金和收车费共计1万3千元。
原告汤先生是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个体户。2014年9月5日,赵某在汤先生处租用汽车一辆。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,约定租金每天100元,租赁费以实际租赁天数计算。
赵某一租就是4个月。今年的1月16号,赵某将车还给了汤先生,但是却表示自己没有钱支付,能不能先赊账。随后出具了欠条一份:“今欠到大运汽 车租车费共计人民币13100元整,2015年1月30日前付清”。然而,之后汤先生多次跟赵某催要,赵某却一直找各种借口拒绝还款。无奈之下,赵某遂向 法院起诉。
开庭当天,经过法官主持调解,汤先生最后与赵某达成和解:被告赵某欠原告汤某某汽车租赁费人民币13100元,自愿于2015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;被告赵某若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,则按租赁费的20%向原告汤某某支付违约金